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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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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在备受关注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议将农村医保改为储蓄型,交了未用,可以替农民存着。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问题,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一问题,这位代表的提议是否可行呢?本期【答疑解惑】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大家应该了解,任何一项保险制度都离不开筹资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基础,职工医保也好,城乡居民医保也罢,都是如此,概莫能外;而筹资标准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特别是要随着医疗服务水平、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而适时进行适度的调整。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也是医保制度稳定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是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都要严格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2025年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700元,个人缴费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执行(维持上年的标准不变),具体缴费政策由各统筹区制定。据此,我市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照“人均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分两档设置:成年人缴费标准为430元,未成年人(含驻鞍高校学生)缴费标准为290元。与上年相比,个人缴费金额没有增加。

尽管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没有延续此前连年上涨的趋势,保持了“人均400元”的上年标准;尽管同期财政补助标准依然比上年增加了30元,达到了“人均700元”的新高;尽管自2025年开始,根据国家、省制定出台的完善参保长效机制的相关文件,建立了以“两个激励”和“两个约束”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和参保当年基金零报销人员实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额度”的激励性措施,同时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人员和未连续参保人员实行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的约束性措施,但社会上关于“保费上涨过快,农民缴不起了”的话题依然热度不减。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大家应该看到,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增长也在不断加快。在医疗方面,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新材料广泛进入临床应用,医疗费用支出连年上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11%左右,2023年与2013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7442元上涨到10316元,十年间涨幅约39%;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206元上涨到362元,涨幅约75%;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5.4次提高到6.8次,增幅约26%。这是从一些基本医疗数据反映的情况,已足以说明问题。

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从普通门诊到住院,从一般性用药到特殊疾病治疗,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这同样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统计公告,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已达到68.6%,远高于“新农合”建立之初的30--40%水平。再以医保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为例,近年来纳入医保统筹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我省、我市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已达40种,覆盖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常见、多发的慢性病病种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透析治疗等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极大的特殊疾病治疗,特别是专门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增加了“儿童生长素缺乏症”等一些未成年人的特殊病种;门诊慢特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参照住院标准并且还要更高一些。同样反映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提高的,我们还可以看看纳入医保目录报销范围药品数量的变化情况。20余年时间里,基本医保保障的药品范围已经从“新农合”建立初期的300余种药品,扩大至现在(2025年版药品目录)的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包含了许多新上市、临床作用好但价格昂贵的抗肿瘤治疗靶向药和罕见病用药;另有19种创新药品首次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医保保障待遇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相应的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加。医保基金要做到“收支平衡”,实现持续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医保的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的缴费标准必然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的上升特别是医疗费用支出的增长和医保待遇水平的提升而适时作出适度的调整,否则医保基金做不到“收支平衡”出现“透支穿底”问题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难以维系,最终直接受影响的还是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包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每次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都是率先从提高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标准开始的,并且在筹资占比中,财政补助标准始终是“占大头”的,超过三分之二。前面介绍了,去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700元,今年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度明确提出: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4元。这一政策,寥寥数字,却实实在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看病就医和生活底气,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财政补助标准的持续提高,无疑为稳步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根本保证,而个人缴费标准将极大概率继续保持“不增加”的平稳水平,加上前面提到的“两个激励”措施等,这些无疑都是对群众呼声的及时回应,也是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真切关怀。

第三,谈到这人均4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不高的问题。说实话,400元,就目前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而言,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并不算高,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来说,不能说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负担;而对于真正面临实际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包括原来农村的建档立卡人员来说,国家建立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由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个人不需要掏一分钱。通过横向的物价比较,特别是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相比----前面提到,2023年全国次均住院费用已达到10316元,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即便是从“新农合”建立之初的10元缴费标准算起,连年参保按逐年上涨的个人缴费标准累积叠加计算总计只有3440元,还不到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的三分之一。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合适与否?这笔账谁都会算。

第四,需要明确的是,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不是储蓄;参保人缴纳的是每一年度的保费,而不是放在银行里的个人存款,这二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说到保险,大家要知道,所有的保险制度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大数法则”,通俗理解就是让更多的人通过参保缴费来参与制度建立,进而帮助部分参保人在面临意外风险时减轻其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负担。就医保而言,其主要作用和功能是用来帮助每一个参保人防范和抵御疾病风险的。现在身体健康的人参保缴费后,虽然可能暂时不需要医疗花费没有享受医保待遇(即代表提案所述中的群众反映“交了未用”),但你缴纳的保费已经全部进入了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池,可以共济给有需要的其他参保病人使用;而当你生病或年老体弱有医疗需要的时候,也会通过这个医保统筹基金池得到其他参保人的共济帮助。这是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本质体现。正所谓:今天我为人人,明天人人为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互助共济精神,凝聚整个社会力量,为全民构筑起一道坚固的健康防线。从这一意义上说,作为参保人,你的每一次缴费,都是在对遭遇疾病困扰的同胞伸出援助之手;而当你因病需要治疗时,你也将同样会获得“医保”的根本保障。

最后想要说明一点的是,城乡居民医保作为覆盖人群最广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目前正处于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伴随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成本上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均衡等现实挑战,现行制度仍存在着许多有待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的空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的相关提案,聚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平衡,建议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改革、完善医保制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如何兼顾财政补助、个人缴费与家庭负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立足当下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也着眼长远谋划制度可持续发展,力求在保障力度、财政负担、群众承受力之间探寻最优解,这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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