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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为什么要设置医保的“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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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医保部门在“鞍山医保”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封致全市城乡居民的公开信,提醒广大城乡居民确认一下自己及家人是否参加了2026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其中多处提到“待遇等待期”

★ 什么是“待遇等待期”?

★ 为什么要设置这个“待遇等待期”?

★ 设置“待遇等待期”对参保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 如何才能避免“待遇等待期”的不利影响?

本期《答疑解惑》就跟大家聊一聊关于“待遇等待期”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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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等待期”顾名思义是与我们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相关的一个名词,具体而言是指参保人在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后,由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这个“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一定时期的期限”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之处:一个是“一定时期内”,就是说这个“待遇等待期”是有一定时限的,通常为“三个月”;第二个是“由于某种原因”,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你按照规则及时参保缴费是不设“待遇等待期”的,自然也不会受到“待遇等待期”的影响,但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则及时参保缴费,那么在这个“待遇等待期”内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可能有些人不太理解,“医保”不是说“参保即保,断保即停”吗?我完成了参保缴费的义务,就应当有立即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为什么要设置这个“待遇等待期”?

一般意义上来说,“参保即保,断保即停”确实是“医保”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在职工医保创建之初提出来的,也主要适用于职工医保,指的是通常情况下,职工参加工作后即时参保,每月随单位正常参保缴费,自缴费到账的次日(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参保职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正常参保缴费,出现“断保”情况,则自“断保”的次月(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但居民医保则有所不同。

上期《答疑解惑》专栏我们介绍了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有五个方面的不同,其中谈到: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一般在上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10-12月)预先缴费,然后在下一年度的1月-12月享受医保待遇。简单地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的是“年度预缴”制度。如果错过了每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居民可不可以参保呢?也是可以的,但这种情况下居民参保后要设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在这个“待遇等待期”内参保人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

为什么要设置“待遇等待期”呢?

大家要知道,与职工医保更加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依法参保缴费义务相比,城乡居民医保目前实行的是“自愿参保”。由于城乡居民参保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加上采取的是“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年度预缴,过了集中参保缴费期也可以即时参保”的办法,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就难免会出现“选择性参保”的问题----有的人在身体健康时不参保、不缴费,在生病时再来参保缴费并想要立即享受医保待遇;还有的人觉得自己年轻身强体壮不会生病,参保后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率不高,所以现在不参保,想着等过些年自己年老体弱了或生病时再来参保。实事求是地说,在现实生活中抱有这种“选择性参保”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这对于其他每年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不仅损害了全体参保人的整体利益,而且对于我们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而言是致命的,因为任何一项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都离不开“大数法则”——用更多的人参与共建保障制度来抵御和化解少部分人面临的风险危机和经济负担,这是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规则,也是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必然要求。如果我们任由“选择性参保”的投机行为滋生蔓延的话,不仅损害了其他参保人的利益,也必然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崩盘”。因此,着眼于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着眼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公平权益,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设置“待遇等待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都普遍采取的实际做法。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随即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这一规定,是国家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角度作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新政策除了继续对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设置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之外,对“未连续参保的人员”也要设置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也就是说,自2025年开始,未连续参保人员重新参保后,哪怕是在该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了,也要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这是与以往相比政策变化最大的一个地方,也是对2025年未参保人员影响最大的一个地方。

也可能有人觉得自己身体好,不去医院看病,有没有这个“待遇等待期”无所谓。的确,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健康人来说,你的医保待遇享受期是从1月1日开始,还是从4月1日开始,可能影响并不大;但对于生病的人来说,这影响可就大了。比如,倘若参保人不幸在3月30日生病住院了,由于他(她)没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参保缴费,医保待遇享受期要从4月1日才开始,那么他(她)此次住院治疗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只能全部自费了。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用现在网上比较流行的一句话: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生病这事儿,谁也不能赌,谁都难以预料。所以,医保的参保缴费还是“未雨绸缪”,早作准备为好。

如何避免“待遇等待期”的不利影响?

其实很简单,你只需要按规定在每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参保缴费就可以了。每年的9月或10月,各地医保部门都会发布公告,设定集中参保缴费期并明确告知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和参保缴费相关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一般截至年底,有时还会延长至来年的春节之后,至少都在三个月以上;并且为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各地的医保和税务部门也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全面推出覆盖线上线下的“网上办”“掌上办”“网点办”“窗口办”和“他人代办”等便民服务措施,参保缴费的便利性大大增强。

归根结底一句话:参保要及时、主动,不等待、不观望,更不要打“投机取巧”的“小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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