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前准备
A.鉴定申请批复后,在鉴定会前10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
A.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市科技局和主持鉴定单位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市科技局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市科技局存档,复印件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市科技局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鉴定委员会须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市科技局或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鞍山市科技局会议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2-06-06
发布人:
鞍钢集团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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