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普通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 培训对象: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3、县医院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各层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面指导培训工作。建立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在省卫生厅和省毕教育委的领导下全面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评审、考核等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辽宁省毕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
(三)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进行审核;
(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及省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九)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第七条 各市卫生局可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当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毕教委、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创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医院住院医师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分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根据认定的招收规模,按省毕教委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协助培训学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4、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培训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医院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认可、公布;认可、公布办法由省毕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将年度招生计划于前一年12月底前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三)招收录取程序
1、报名与审核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自愿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提供必要材料,报送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人”的报名表须由人事档案所在机构盖章后报送;“单位人”的报名表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住院医师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核准。
2、学员录取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面试环节。所报志愿未录取的“单位人”可由省毕教委调剂录取。
3、注册及备案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应在9月30日以前将招收录取信息汇总后报送省毕教委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省毕教委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卫生部毕教委注册。
4、录取结果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人员。省毕教委将各培训基地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5、培训协议签订
“社会人”学员: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培训协议,以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与选送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选送单位也要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确保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各项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
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为3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接受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接受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学学位博、硕士研究生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分公共科目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住院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通过公共科目考试。
(二)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三)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五)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每次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六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十七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医院签订培训合同,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的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医院或送培医院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若属单位送培人员通知培训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廿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若属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同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统考者,顺延1年。
第廿一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参加培训2年内未通过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
(四)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核或连续2次结业考核不及格者。
(五)违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七)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第廿二条 住院医师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廿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单位送培人员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并通知选送单位,上报省毕教委或培训中心。
第廿四条 培训基地及基地所在单位和选送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选送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厅将对培训基地和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学员的结业
第廿五条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廿六条 单位送培人员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社会人”结业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到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亚专科阶段的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廿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廿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