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1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