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服务渠道
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服务(参保人员省外备案)
应用商城搜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点击“异地备案”→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点击“去备案”→选择就医地、w3保险种、备案类型→点击“开始备案”阅读告知→按提示进行信息输入、材料上传→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2、“鞍山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人员省内、省外备案)
微信搜索“鞍山医保”公众号并关注→点击“便民服务”→点击“医保掌上服务”→点击“我的”→注册→登录→选择“省内/跨省异地就医”→阅读“备案告知书”,选择“已阅读告知书”,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进入申请界面,按提示进行基本信息输入,点击“下一步”→上传材料,点击“提交”→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3、辽事通APP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备案)
应用商城搜索“辽事通”→注册→登录→点击“医保就医”→选择“(鞍山市)医保异地自助备案”→阅读“备案告知书”,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进入申请界面,按提示进行基本信息输入,点击“下一步”→上传材料,点击“下一步”→确认提交内容,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二、异地备案享受的政策
我市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地就医时,享受与参保地同样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就医时,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同城医保待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在参保地门诊透析治疗的,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在异地门诊透析治疗的,也须在异地选择一家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备案有效期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一是以房产证、户口簿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的,备案长期有效。二是以居住证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如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的居住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其备案有效期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的6个月内;如居住证无截止日期的,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居住证仍然有效的相关证明,其备案有效期应与参保人最新签注的居住证有效期保持一致且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随外出务工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监护人务工地参保的,备案有效期应与其监护人的保持一致。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长期居住人员如办理材料不全,可容缺受理,采取承诺制进行备案(承诺制备案时限为6个月),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在备案就医地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在参保地享受临时外出就医待遇。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须在6个月(承诺备案期)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材料补齐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未在6个月(承诺备案期)内补齐材料的,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永久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承诺制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
三、高值药品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应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适用条件进行资格评估并直接结算。我市参保的异地就医人员按照就医地规定,在省内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我市高值管理药品费用应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本市经办机构,将符合规定的高值管理药品异地就医门诊药店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结算和资金清算范围。高值管理药品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药店费用由我市具有高值药品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电子医保码启用方式
1、鞍山医保公众号:关注鞍山医保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点击“电子凭证激活”,领取医保电子凭证。
2、微信小程序:在微信中搜索“我的医保凭证”或“腾讯健康”小程序,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3、支付宝激活: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页面右上角“卡包”,再点击“证件”,找到“医保码”,立即添加即可。
4、银行激活:参保人到各指定银行服务窗口,按照银行工作人员提示进行激活。或者使用银行APP激活电子医保码。
五、联网报错处理机制
报错请拨打公共服务的异地就医咨询电话0412-5210098,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就报错问题协调系统运营工程师解决。

六、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结算待遇政策
已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地(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码结算(2023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开通4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仅限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地(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目前能够直接结算病种有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仅限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其他符合参保地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就医费用,参保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严重精神障碍、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患者,转诊到异地进行门诊治疗,可享受我市门诊特病保障待遇;不设置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病种费用保障范围按照本地待遇政策标准执行,统筹支付比例按照比本地特病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的待遇政策标准执行。其中,办理了转诊的透析患者在参保地门诊透析治疗的,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转诊后需要在异地门诊透析治疗的,也须在异地选择一家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门诊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七、问题解答
1、我市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起付标准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联网结算按就医地、现金报销按参保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60%;在职职工70%;退休职工75%。
2、我市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起付标准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联网结算按就医地、现金报销按参保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50%;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
3、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扩大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就医前,需先查询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结算开通情况,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异地备案”服务专区,点击查询服务下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选择就医地,输入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查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结算开通情况及支持病种;也可以点击“更多筛选”,在“开通类别”中选择门诊慢特病,查询就医地开通的所有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特别提示:按照辽宁省统一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经认定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除外),可自主选择和更换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慢特病待遇。
4、参保人应该怎么做,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
答:参保人持电子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门诊挂号、就诊、结算等环节,需主动告知跨省就医参保人身份和享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定点医疗机构需查询获取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认定信息,方便医生提供合理诊疗服务。医生会按照就医地管理要求,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参保人在结算窗口持电子医保码或社保卡结算,本次就医属于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单独结算;如果同时发生了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应按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开结算。
特别提示:按照辽宁省统一要求,2023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开通4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目前能够直接结算病种仅限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