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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关于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零加价销售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制度改革,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市政府328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自4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零加价销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局直各医院必须从公立医院改革的大局出发,与市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保证药品零加价销售的顺利实施。

2、              各医院药品零加价销售一律从201041日起开始执行。

3、              药品零加价销售是指库存药品和医院采购的药品一律按采购价格销售。在实行药品省级集中采购之前,各医院仍维持原药品采购渠道不变。

4、              各医院要做好库存药品的盘点和药品价格的调整。

各医院要通过窗口和信息屏幕等,做好药品零加价销售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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