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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廉洁承诺制度

根据《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廉洁承诺制度》的要求,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廉洁承诺制度,是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总医院党风反腐倡廉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防范腐败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领导人员廉洁承诺即可以增强承诺人的自律意识,也可以加大他律力度,因此有必要延伸到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重点关键岗位人员及全体医务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鞍钢总医院各级领导人员、管理 人员、重点关键岗位人员及全体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二条  总医院党委是落实廉洁承诺制度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各党支部、科室、部门是医院基层单位落实廉洁承诺制度的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支部、科室及部门人员对廉洁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

承诺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规范从业提出的要求,结合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确定廉洁承诺事项,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向全院职工公开;各支部、科室、部门负责人、敏感岗位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定廉洁承诺内容;全体医务人员按照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医院做出廉洁行医、依法行医的公开承诺。

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总医院把开展廉洁承诺工作纳入医院惩防体系建设、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并将承诺人履行廉洁承诺的情况作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和奖惩、选拔任用、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院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把各支部、科室及部门执行廉洁承诺制度的情况,纳入对支部、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总医院纪委(监察科),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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